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(GJ 18—86)
时间:2022-05-26 10:13:50   作者: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厂家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(试行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,为了保护城市下水道设施不受损坏,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,保障养护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,保护环境,防止污染,充分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、环境效益,特制定本标准。
1、本标准适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所有单位 (含个体户》的污水水质控制。
2、各城市因自然条件和污水成分不同,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地方标准;在有条件的城市,亦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采用总量控制。
3、本标准由城市市政排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并执行。
一般规定:严禁排人腐蚀下水道设施的污水。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、积雪、粪便、工业废渣和排放易于凝集的堵塞下水道的物质。
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 (氰化钠、氰化钾等)、易燃、易爆物质(汽油、煤油、重油、润滑油、煤焦油、苯系物、醚类及其他有机溶剂等)和有害气体。医疗卫生、生物制品、科学研究、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,除遵守本标准外,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。
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,除遵守本标准外,还必须按《放射防护规定》[GB J8—74(内部试行)〕执行。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,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,排人城市下水道。